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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用体系的建立与数据分享

  随着互联网技术、通信技术以及移动终端技术的发展,除了传统个人电脑之外,智能手机、智能POS机等多类移动终端均获得了即时接入互联网的能力。经济体系中越来越多的经济行为能够通过线下一线上行为在互联网中留下痕迹,进而产生互联网信用。每种类型的经济主体都能通过手机号码、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个体信,息与互联网空间中的账户相关联并进行信息传输。


  对于每个经济主体而言,互联网信用体系使得他们能够方便地获取自身的信用水平并能够与其他同类经济主体进行对比,为各类经济行为提供支持,降低了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如共享单车平台Hello-bike推出的用户芝麻信用分超过650分即可免押金租用共享单车的运营策略,一方面缓解了共享单车平台的押金管理难度,另一方面也让平时网络信用良好的个人享受到了便利,实现了双赢。

  因此,相对于传统银行征信系统,墓于互联网技术的互联网信用体系具有开放性,能够接纳所有愿意接入互联网平台的经济主体,使其成为信用体系中的一员,参与生产、传递以及消费系统所产生的互联网信用,极大地提高经济系统的运作效率。

  一最初,经济主体的信用来源于与其具有经济关系的经济主体给子他的诬价。在财务会计体系出现之前,要对一个经济主体进行信用考察,只能通过考察与其发生过经济关系的经济主体,调查被考察对象在其他经济主体处获得的评价以总结得出结果。在财务会计体系出现之后,经济主体的信用水平就可以通过应收应付账款即其偿付债务的情况来反映,是为商业信用。

  而在互联网技术发展之后,由于经济主体的大部分经济行为均与互联网相关联,因此,大多数经济活动在互联网平台都留下了痕迹。此外,不断发展的大数据技术使海量的行为数据处理成为了可能,为全面化的数据采集与处理提供了技术前提.因此,互联网信用的来源具有多样性,不再仅仅局限于主观评价或简单的应收应付账款数据,经济主体的每一个经济行为乃至与之相关的非经济行为(如个人主体违反交通法规等)都能够成为互联网信用的来源。互联网信用反映经济主体真实信用水平的准确性较其他方法更高,因此在当前才有了代替其他传统信用评价方法的价值。

  以阿里巴巴B2B平台的互联网信用体系为例,其数据包含企业墓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企业商业关系、企业金融行为以及企业贸易行为等五个维度。除阿里巴巴B2B平台自身之外,还与海关、法院、金融机构、税务部门、工商部门以及海外征信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从数个来源获取互联网信用体系所需的数据。

  与传统企业信用不同,互联网信用需要依赖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互联网平台而存在,在互联网空间内才能生产、流动与消费.互联网信用的流动依参与主体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实体空问的经济主体、经济主体在互联网空间内对应设立的账户以及互联网平台本身。


  实体空间内的经济主体是互联网信用的本质来源,没有经济主体发生的各类经济与非经济行为,原始数据不可能产生与流动,可靠的互联网信用便不能产生。经济主体在互联网空间内对应设立的账户是互联网信用数据流的生产者和互联网信用的消费者,也是经济主体融入互联网空间,依托互联网开展经济活动的必要条件。互联网平台是互联网信用的生产者和互联网空间的基础,为互联网信用的流动和信用价值的创造提供载体和条件。在互联网空间中,各个经济主体对应的账户只有通过各类互联网平台才能存在并开展纯线上或线上一线下经济活动,互联网信用才得以生产、流动和消费。

  互联网信用基于这三个不同层次的主体得以存在并发挥价值,因此,相较于以往只存在线下空间、在不同经济主体内流动的一般企业信用和商业信用,互联网信用的运作具有空间上的层次性,更加依赖于互联网空间、互联网平台以及经济主体对应的互联网账户的存在而运作,在反映企业真实信用水平的能力上较一般企业信用和商业信用更复杂也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