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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费金融背景下个人征信体系发展建设建议

  加快个人征信市场化进程,构建信用信息共享大“平台随着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小断发展,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互联网消费金融个人征信体系,应在强调“保证第三方征信独立性、征信活动的公正性以及个人信息隐私权益保护”②的原则基础上,着力推动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化进程。


       一是通过建立个人征信行业的标准化体系,即在数据采集规则、信息查询标准、数据交换标准、信用评分标准等方而建立统一的标准和分类,培养具有市场公信力和影响力的第三方个人征信机构,满足互联网消费金融环境下个人征信产品的需要。

      二是健全互联网消费金融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的数据整合,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和传统金融领域的信息融合,加快建立全覆盖、多维度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打通信息栓桔,防范系性风险。三是设计监管与运营模式,有序推进个人征信市场化。逐步将个人征信机构、电商平台、P2P网贷平台等机构纳入监管范畴,建立行业章程,完善监管体系,设计市场盈利机制,对征信产品的加工、销售、使用的全流程进行约束,严防个人信息泄露。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设,规范信息主体授权形式,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能否规范发展主要取决于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否得当,具体操作中的最大问题就是所有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都应获得客户的授权。保障这一利的行使,一是应该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结合《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将知情同意权纳入法律执行范围,保证个人对其数据拥有控制权和支配权,同时可以参照欧盟《数据保护通用条例》赋子数据主体对自身数据的“可携带权”,强化数据主体的权利。

        二是对授权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进行规范,特别是要严格限制授权范围,应以贷前资格审核为限定标准,而避免将之肆意扩大至其他领域和范围,从而避免信息主体受到过度性查询,发生信息泄露。三是小断提升金融科技手段,实现机防、人防精准合,在无法达到而签的情况下通过录制动态视频、预留曰令核验等外部方式,提高客户身份验证的真实性,保护信用主体的权益小受侵害。


  规范接入方式,探索搭建互联网征信监管格局进一步细化《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约束征信机构、接入机构等机构行为入手,引导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完善征信业务管理制度,并按照系统接入途径和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按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要求保证数据的报送质量。同时,探索适应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监管模式,以机构监管为核心,重点监督信息采集范围、业务流程、数据交互等方而,筛查查询异常机构,严密杜绝违规出售个人信用报告或为其他机构提供委托查询月陡务等情况发生。

  力日强征信宣传,防范道德风险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存在着大量无征信记录但使用互联网比例较高的人群,如大学生群体,他们与传统金融机构无信贷业务发生,从而导致许多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在做贷前核查过程中,存在无征信数据、无法判断违约风险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问题频发的“校园贷”,自接冲击了我国的法律制度和道德底线,在社会上引起了极为小良的影响。目前监管部门已提出多项监管细则,确定了监管方针,下一步,应该从意识引领出发,借助新媒体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征信知识宣传,增强社会公众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加大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侵害案例的关注,引导公众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